慈利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慈政复字〔2026〕93号

作者:慈利县人民政府 来源:慈利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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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慈政复字〔2026〕93号

 

申请人:余某英

被申请人:慈利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慈利县人民政府大楼五楼。

申请人余某英认为被申请人慈利县应急管理局不履行举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于2026年7月9日予以受理,于8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60日内办结申请人的实名举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结情况及核发举报奖励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就“某加油站”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完整处理结果及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3.责令被申请人在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向申请人发放最低5000元举报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3月13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单号:XF58395232331)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加油站)存在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声光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处理举报书面回复,发放奖励。被申请人于3月16日签收后,未就该举报在60日内办结并且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以及奖励核发情况。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具有法定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办结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六)明确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七)“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被申请人签收举报材料直至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远超60日法定办结期限,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结该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从未告知申请人任何延期理由。

被申请人已违反上述规定,严重侵害申请人作为实名举报人的知情权,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章规定,明显属于懒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当重奖。

(一)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加油站储存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被申请人未设置该装置,直接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5条明确要求:“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也就是说,没有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站,绝对禁止客户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支付。被举报人直接将二维码贴在加油机旁,引导客户扫码支付,完全违反该项规定,将顾客置于爆炸危险环境之中。

(三)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属于法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的内容包括测报警类别,装置的数量和位置,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本案是柴油、汽油混存的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声光报警装置,明确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应当奖励的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条“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且未落实有效管控措施的,以及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非法违法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九)》进一步强调:“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因此,依据上述规章规定,本次奖励金额最低应为50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办理申请人的举报并书面回复和核发举报奖励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2026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供的线索材料依法处理并发放奖励。3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线索实地核实检查,发现申请人举报情况属实,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通知,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隐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于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日积极完成了整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核实当日即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于2026年4月1日、5月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5月13日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6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慈利县某加油站于6月24日缴纳罚款,现本案已办结。2026年7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结论告知书》,7月11日申请人本人已签收,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二、申请人举报以及提起行政复议的核心目的是为获取安全生产奖励,但申请人的行为非偶发公众监督,且以获取举报奖励为目的的职业举报行为,依法应不予奖励。

2026年4月1日、5月11日两次与申请人联系,其称举报的违法行为系重大隐患,要求被申请人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15%予以发放奖励。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通知,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隐患。同时,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等文件规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是行政奖励,是鼓励公众善意监督、举报重大隐患和未被发现的违法,是以公益为目的、善意合法为前提;申请人以牟取个人私利为目的,非善意监督,且高频多次、跨区域的举报同一类型的一般隐患行为,不仅占用执法资源、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而且引发恶意复议,浪费司法资源,违反合法举报、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申请人以举报的加油站确有违法行为存在,对被申请人邮寄的《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结论告知书》不服,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其复议请求支付最低5000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依法应不予奖励。

综上请求慈利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6年3月13日上午,申请人驾驶小汽车在慈利县岩泊渡某加油站(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加油,通过扫描该加油站作业区内张贴的微信支付二维码支付油费30元。3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马蹄邮政支局邮寄的《实名举报信》,反映被举报人加油作业区未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却允许客户现场手机扫码支付油费,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的安全规范要求,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书面回复,并发放奖励。

3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现场进行核查,确认申请人举报属实。4月1日,被申请人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情况。5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被举报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依法制作《行政检查现场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情况。5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在加油作业区未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却允许客户现场手机扫码支付油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5月14日,被举报人完成整改。6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60日内办结申请人举报事项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申领条件的行为违法,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可申领300元举报奖励等相关事宜。7月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7月11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实名举报信及中国邮政物流详情各1份;微信交易详情、扫二维码付款截图各1张;案涉加油站现场照片7张。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检查现场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结论告知书》及邮寄轨迹凭证各1份、通话详单查询截图2张。

本府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被申请人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二是申请人主张按5000元最低标准计发举报奖励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七条、第八条及依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及奖励认定情况。本案被申请人2026年3月16日签收举报材料,3月24日、5月9日进行现场核查。4月1日、5月11日,被申请人分别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反馈举报核查情况,5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6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7月7日作出《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结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及奖励认定情况,但对申请人权利未造成实际影响,本府予以指正。

关于焦点二,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举报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50元至1000元幅度内确定。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举报的问题属于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被申请人结合内部裁量基准核定奖励申请人100元,该奖励数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符合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并要求发放5000元奖励,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发放5000元奖励的行政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余某英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