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慈政复字〔2026〕97号

作者:慈利县人民政府 来源:慈利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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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慈政复字〔2026〕97号

 

申请人:郭某忠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街道笔架路人民广场综合办公大楼11楼。

申请人郭某忠不服被申请人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6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郭某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于2026年7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郭某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5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其于2025年向被申请人举报张家界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手续未依法续展问题,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执法人员存在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遂请求公开:1.该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公开上述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公开被申请人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如年报或者清单分析数据)。

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3日作出案涉答复,告知申请人登录慈利县人民政府网,在“环境保护”或“机构设置”栏目中自行查阅;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告知的查询路径中未检索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提出本次复议,具体如下:

一、被申请人答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

被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仅告知申请人登录慈利县人民政府网,在“环境保护”或“机构设置”栏目中自行查阅。未载明具体栏目、检索路径、检索关键词,本人按照答复指引多次登录慈利县人民政府官网,按其路径未检索到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国办及最高法信息公开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告知线上查询路径,必须提供准确、可直达的检索指引,仅笼统告知“官网查询”,且实际无法检索获取信息,属于告知方式错误、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同时,被申请人在告知查询路径中用“或”,说明被申请人自己都不知道所申请公开内容具体路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其公开内容予以举证,其应当证明其告知的路径存在被申请公开的信息,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告知获取信息途径错误、无法实际获取信息的,复议机关应当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起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6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该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被申请人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3日对申请人进行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可登录慈利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ili.gov.cn/),在“环境保护”或“机构设置”栏目中自行查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郭某忠系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刘集乡某村村民。2026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办理张家界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手续延续举报一案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2.案件办理人员的执法证。3.被申请人全体执法人员信息名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统计年度统计信息”信息。5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郭某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畴,同时告知申请人可登陆慈利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ili.gov.cn/),在“环境保护”或“机构设置”专栏中自行查阅。6月14日,被申请人将前述《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指引,可查询到被申请人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及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关于郭某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各1份。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郭某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邮寄凭证各1份、慈利县人民政府网页打印件(行政执法证一览表、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2份。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已依法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及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信息,其针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明确告知可通过慈利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应专栏查阅获取相关信息,履职行为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告知方式与途径合法合规、并无不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办理其举报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信息,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未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答复,存在不当。鉴于上述情形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府予以指出。

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14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郭某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存在告知方式错误、途径有误、时限违法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作出的《关于郭某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